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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定向培养招生(招聘)12名基层卫生人才启事

发布日期:2016/6/28 3:24:04 浏览:209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绍卫计发[2016]130号),现将市直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公开招生(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向培养对象

报考2016年省内相关普通高校,具有绍兴市越城区户籍,有志于投身农村社区医疗卫生事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身体素质,愿意与定向培养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考生。

二、定向培养计划

2016年市直定向培养招聘单位8家,计划培养全日制本科生12名,其中临床医学专业6名、预防医学专业4名、中医学专业1名、口腔医学专业1名;学制5年。

招聘单位

定向招聘(专业)人数

学历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中医学

口腔医学

马山镇卫生院

1

0

0

1

大学

本科

斗门镇卫生院

0

0

1

0

稽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

0

0

0

迪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1

0

0

东湖镇卫生院

1

1

0

0

孙端镇卫生院

0

1

0

0

陶堰镇卫生院

1

1

0

0

富盛镇卫生院

1

0

0

0

三、委托培养学校

临床医学专业(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

预防医学专业(浙江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专业(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

口腔医学专业(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

四、招录与招聘

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原则,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

1、考生填报志愿。符合条件考生按2016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名单提供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名单报送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体检。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相关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及》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3、公示。对体检合格考生,由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招生计划数,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名单,并在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sx.gov.cn/)公示3天。

4、签订就业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市卫生计生委代表招录单位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考生须携带分数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反馈招生院校,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各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五、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定向培养生,按协议在签订的基层医疗机构从业满5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按不少于4.6万元/5年/人标準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就业协议执行)。

六、就业与待遇

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由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业知识综合笔试,按笔试成绩高低由定向培养生选择意向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定向培养生在其选择的基层医疗单位从事服务期限不少于8年(含规培期),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签订后4年内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3年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2016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不按协议回定向培养单位工作的,不享受定向培养生相关待遇。

(联系电话:85080558、85080557)

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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